关于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二)

来源:新八闽作者:日期:2016-10-22

科 普 时 间

今天为大家奉上的是
企业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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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第三方侵害造成工伤,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由基金先行支付”这个如何操作?有无相关规定?

 答:这个问题太复杂,不作文字解答。简单讲,国家有法规规定,但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实施困难。


2、《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福州地区有无关于生活护理费支付的相关标准?



答:这个问题应该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新期需要护理的请护工的费用有无相关标准”,因为请护工的费用与生活护理费是不同的概念,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条例规定,标准全国统一。工伤职工住院需要护理请护工的费用没有明确标准,一般是工伤职工住在那个地区的那个医院,就按当地在住医院的护工标准支付。


3、建筑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工伤团体险,然后将部分工程转包建筑劳务公司,发生工亡,如何处理?

答:这里所讲的工伤团体险,是指按照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开展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项目为单位“打包”,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做法。这一模式已经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规定,实际上是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和职工都采用实名参保的规定,改为按工程项目取代用人单位和职工作为参保主体了。因此,只要该项目参保后,不论该项目有无转包,转包后的承包方有无资质,凡在该项目所在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论受伤人员身份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上班期间脚扭了,员工提出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不予受理,企业如何处理?

答:目前,我们国家现行的工伤认定没有专门的标准,或者说不叫标准,是由国家法定的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的工伤范围,按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申请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后,由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是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事实是否认定为工伤进行定性的工作。如果职工上班期间因为工作原因脚扭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提出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是没有理由不予受理的。假如劳动部门不予受理,企业应要求劳动部门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或由职工个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处理。一般情况这种情况劳动部门不至于不受理。当然,如果职工上班期间干私活或因非工作原因脚扭伤,是不属于法定工伤范围,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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