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医疗期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来源:大连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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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医疗期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相关案例

王女士是某汽车公司员工。2011年11月,王女士在做家务时不慎骨折受伤,从当年11月3日起开始休假。

2012年8月, 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向王女士发出了内容为医疗期到期, 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王女士则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表示, 因骨折未痊愈, 无法正常上班,申请延长医疗期,并且还提交了需继续病休的医院诊断证明。对王女士的上述申请,公司未同意。王女士不服,她认为只有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否属于解除医疗期满员工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权威点评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都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期满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涉及劳动能力的鉴定问题。

但是,原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号)第6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获得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获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部发 [1995] 309号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则规定: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 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是否就意味着,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必须的呢?

要弄清这一问题, 关键要看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是否仍需治疗休息。如仍需治疗休息,无法上岗和试岗,并且有医院诊断证明的,应当视为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否需要进行能力鉴定则以当地地方法规为准。如果医疗期期满后,劳动者要求上岗,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产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是否能从事原工作”。 另外, 劳动者申请办理病退或者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的,也需要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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